(草案)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 北京产融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北京产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从事专精特新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的企业与能够为这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直至上市服务的机构所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商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及制造水平。为加盟企业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开拓成熟健康的国内外产品销售市场,以股权投资和债权助贷等方式切实解决中小微民营私企融资难题,辅导孵化专精特新企业在海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第四条 联盟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成员单位须有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及其价值观念,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及联盟规章制度。
第五条 联盟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中国产业金融联盟的政策指导,以共识为原则建设规章制度,且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2709-2712单元。
第一条 联盟的财税管理服务公司及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本联盟成员提供各种财税管理服务、财务会计评审服务;
第二条 联盟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本联盟成员提供法律服务,如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积极应对纠纷,促进本联盟成员内部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联盟的投资机构,可以从初创企业的创始资金直至企业上市前的领投,使优质企业获得股权融资,也为联盟成员提供跟投的机会;联盟的投资机构可以债权方式为无资产抵押的优质企业提供存单质保贷款和委托银行贷款,切实解决国家对中小微民营私企的扶持资金不能落实到企业的难题;
第四条 联盟的企业管理中心即“北京产融联盟企业管理中心”作为主持单位,可从股权设计、章程制定到行政、财务、法务、业务等各个方面为联盟成员提供系统服务,在为加盟成员招商引资引智中引进培训人才开发人力资源;企业管理中心推动成员企业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助推“独角兽”企业制定国家或国际行业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第五条 联盟的海外事业部将陆续在北美、欧洲、非洲等地建立仓储式中国商品城和网购店铺,专为联盟成员提供资产投资机会,拓展海外产品市场;
第六条 联盟的信息平台为联盟成员及时提供国家产融政策信息以及海外商业信息,使联盟成员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及时作出应对;
第七条 联盟的行业协会着力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交流与合作,促进联盟成员内部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同业之间的关系,形成同业产业集群,打通上下游,建立并完善产业链;
第八条 联盟的资本运营部可以为成员提供资本价值成长导航服务,企业的资本、资源整合服务,协助企业寻求并购重组的潜在标的,提供系统的资本战略规划服务;对有挂牌新三板上市北交所意向企业提供资本顶层设计、融资路径设计等整体规划方案。帮助联盟成员为挂牌上市融资改制重组,调整财务、美化报表并建立内控制度;
第九条 联盟成员可聘请联盟执行主体“北京产融联盟企业管理中心”,担任加盟企业挂牌上市前融资(Pre-IPO)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挂牌新三板孵化上市北交所并领投首次公开发行前原始股票。
第十条 开展公益事业活动。
第一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专精特新产品的研发、制造,承认本章程的企业和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加盟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二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业以及法律、财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事业单位)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为联盟成员;
3、在本行业或本领域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4、遵守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本产融联盟发展;
4、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四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三)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四)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五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一年期满不缴纳次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六条 成员违法犯罪、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七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相关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优质、优惠的法律、财税、融资、管理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9、推荐优质企业加入联盟后获取奖励;
10、联盟领投即将IPO的企业时可以获得跟投份额;联盟建立海外中国商品城时可以获得投资份额。
(二)理事会成员∶
1、 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八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联盟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及时反映本单位信息,提供成员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及其他成员的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九条 成员入盟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成员介绍或一名以上成员推荐;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章程等;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成员证;
第一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理事会设立联盟主席1个,副主席3个,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盟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 副秘书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批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联盟大会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领域(学科、专业)内有较大影响及号召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本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各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六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六条 本联盟决定解散、被撤销或者吊销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若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本联盟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条 本联盟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 本联盟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会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一条 本联盟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调、监事会调解、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第二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三条 本联盟成员如发现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一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执行。
第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政府主管社团组织的政部门及中国产业金融联盟备案。
第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条 本联盟决定解散、被撤销或者吊销(适用于慈善组织)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条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一条 任何在本联盟内或由本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本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二条 本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本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本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本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本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本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本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四条 本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本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本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本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五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2022年04月17日